海南自贸港零关政策使用指引二
更新时间:2025-01-22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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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贸港零关政策使用指引二
2020年12月25日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明确在全岛封关运作前,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交通运输、旅游业的企业(航空企业须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主营运基地),进口用于交通运输、旅游业的船舶、航空器、车辆等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