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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标申请不通过理由

香港商标不通过理由

相对理由方面:

在先商标的阻碍:存在一个比申请商标更早申请或注册的商标,且该在先商标与申请商标存在冲突。具体情形包括:

申请的商标与在先商标相同,且所涵盖的商品或服务相类似,公众容易产生混淆。比如,在先商标 “苹果” 用于电子产品,申请的 “苹果” 商标用于通讯设备相关的商品或服务,就可能因商品类似且商标相同而被驳回。

申请的商标与在先商标相类似,所涵盖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相类似,容易让公众混淆。例如,在先商标是 “美丽屋”,申请的商标是 “美莉屋”,用于家装服务类,就可能因商标相似、服务类似而不被通过。

申请的商标与在先商标相同或相类似,虽然所涵盖的商品或服务不相同也不相类似,但在先商标有权根据《巴黎公约》获得特殊保护,且使用申请商标可能会对在先商标的显著特性、声誉构成不公平的利用或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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