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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对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政策

新加坡对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政策

新加坡对内外资企业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新加坡不对资本利得征税,同一集团内的企业可以合并纳税,亏损弥补可无限期向后结转或向前结转一年。

新加坡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按照新加坡法律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企业、在新加坡注册的外国公司(如外国公司在新加坡的分公司),以及不在新加坡成立但按照新加坡属地原则有来源于新加坡应税收入的外国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除外)。新加坡根据公司的控制和管理职能是否在新加坡,对纳税人分为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两类。

居民公司是指公司的控制和管理职能在新加坡的公司。

也就是说,只要公司的控制和管理职能在新加坡,无论公司是否按照新加坡的法律在新加坡注册,其即为新加坡居民公司。

反之,若公司的控制和管理职能不在新加坡,即使是按照新加坡法律在新加坡注册的公司,在税务上也为非居民公司。

自2010估税年度起(即在2010年度缴纳2009财年的所得税)所得税税率调整为17%。

2019课税年及以前,应纳税收入的前10万新元部分享受75%税收减免,10万-29万新元部分享受50%税收减免;2020课税年后,前10万新元部分享受75%税收减免,10万-19万新元部分享受50%的税收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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