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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消费税纳税地点
发布时间:2024-05-09

海南消费税纳税期限

1、海南消费税的纳税期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海南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2、海南公司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3、海南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15日缴纳税款。

4、海南纳税人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至15日内申报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海南消费税纳税地点

1、海南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海南另有规定以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海南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日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头申报纳税。

4、纳税人到海南下面市县代销自产税消费品的,在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加纳税人核算地。

5、海南纳税人的总机构不在同一地方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但经海南税务总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税款也可以由总机构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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